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54********,纳西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树某某于三、四年前在丽江市嘉和建材城内购买了气钉枪、钢管并在家中进行组装、焊接,制造的枪支用于放羊时驱赶流浪狗,制造完成后试靶时击发过。2019年10月被告人树某某将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主动上缴至玉龙县**镇**村委会书记王某某处。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玉龙县**镇**村委会将该疑似枪支上缴至玉龙县**派出所。2020年1月16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树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树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3.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树某某上缴枪支的事实;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树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5.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树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树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树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强制性管理制度,非法制造1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树某某主动上缴非法制造的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树仙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树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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