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栗克潮,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1月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克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犯罪疑人栗克潮在位于本市谢岗镇的深圳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内,趁仓库管理人员不备,盗走放置在上述仓库的电脑内存条4条、CPU3个(价值2538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栗克潮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栗处扣押被盗电脑配件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栗克潮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克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栗克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栗克潮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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