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栗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栗*,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镇*与*路交叉口处,被告人栗*持C1证驾驶豫K9E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娄*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娄*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3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送检栗*血样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02mg/100ml。2020年2月5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栗*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6月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