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镇*与*路交叉口处,被告人栗*持C1证驾驶豫K9E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娄*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娄*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3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送检栗*血样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02mg/100ml。2020年2月5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栗*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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