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坡**新城**号楼地下室**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2020年9月2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6时30分,被告人栗某某驾驶陕J****6号小型轿车(**公司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塔区210国道电信东区路段处撞于公路南侧环卫工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1360号认定:栗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某现由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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