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乡**村**号。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涿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车牌号蒙K9****众泰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至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67号灯杆路段时,碰撞薛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造成薛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某某甲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5、书证:查获车辆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亚敏
检察官助理:徐慧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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