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冀A****7/冀G***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由赤壁市**镇沿**国道往赤壁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其车身前左部与对向由彭某某驾驶的鄂L****6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乘坐正三轮摩托车内的邱某某(女,殁年46周岁)当场死亡。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邱某某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勘查笔录及相片;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3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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