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蒲县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为山西省蒲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晋L****2号丰田轿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路**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拦停,并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栗某某随即向民警出示了其于2018年向制假人员(身份不详)花400元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姓名孙军昊、照片为栗某某,证件号1410241987********。经交警对其出示的驾驶证进行核查,发现其所持有并使用的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照片;
2.书证: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扣押笔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栗某某现住山西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3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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