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54********,满族,大学文化,系辽宁**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酒后驾驶辽A****3灰色丰田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北三马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在栗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10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王磊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详见案卷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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