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鑫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长安路交叉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19年9月3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淄区牛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漫水桥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447****)。

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