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82********,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电视总台主持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7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A8****小型轿车从龙华区华海路梧桐墅音乐餐吧对面停车场离开,途径华海路、龙昆北路,当其驾驶至龙昆北路与龙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其驾驶的琼A8****小型轿车与琼AN****小型轿车发生车辆相刮事故,后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中航大厦路段时被交警拦下。民警发现栗某某满身酒味,民警依法对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94mg/100ml 。随后,民警依法将栗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其抽取血样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218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栗某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栗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
5.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可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栗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如社区调查通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号**栋**房,联系电话1370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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