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8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现住在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镇坪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栗某某在**镇**村**烧烤店与罗某某吃饭喝酒,晚上22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A****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坪县城**桥处向**酒店方向行驶,至**酒店门口时被交警大队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8.3mg/100m1,随后民警将栗某某带至城关镇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依法抽取其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0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栗某某户籍信息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查获经过一份;情况说明三份;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视听资料:讯问栗某某视频;被告人抽血视频;查获现场视频;3、鉴定意见: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现场笔录:附现场照片4张;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达20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娟
检察官助理:于俊萍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栗某某现住陕西省镇坪县**村**组。
2、案卷二册。
3、光碟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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