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57分,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豫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县纬七路与张王庄交叉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沁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