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7分,被告人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与韩家台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1.79 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频录像光盘;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琼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襄阳市樊城区**厂**小区**栋**单元**楼,联系电话:1388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