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36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柏城镇**居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栗某某酒后驾驶豫QDS***号的黑色本田二轮机动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西平县棠溪大道中段合水骨科西侧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驻个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栗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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