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2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桦南县**乡**村居民初某甲发生争吵,后栗某某持刀去初某甲家中寻找初某甲欲实施报复,初某甲的家人劝阻无果后报警,桦南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佟某某及辅警刘某某、叶某某到达现场,佟某某劝阻栗某某将刀放下,栗某某不听劝阻并持刀威胁佟某某,佟某某持枪戒备并警告,栗某某继续持刀威胁佟某某,后栗某某家属赶到现场将栗某某手中的刀抢下,公安人员将栗某某强制带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取得了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被告人栗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3.证人初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乡**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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