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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胡某某以100万元左右的价格在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红木家具一宗,后将该家具装在自己的江淮牌鲁QH***7号厢式货车内,车和家具一并停放在任某某位于临沂人民公园北侧的四合院停车场内暂存。2019年8月5日,任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抓之后,被告人栗某某将胡某某的货车及车内家具藏匿,并以此要挟胡某某,试图将家具留下或要求某某涛给予价值相当财物,如购买别克GL8汽车一辆等无理要求。经鉴定,货车及家具共计586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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