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栗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号**单元**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栗某某多次在长治市潞州区**路与**街十字路口附近一办公楼内、**小区一民房内等处开设赌场,组织李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程某甲、马某某、程某乙等人以“推锅”等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赌注数百元至上万元不等,每次开设赌场栗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四五千元至七八千元不等。
2.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栗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长治市潞州区**村**小区**号楼**单元**户李某某舅舅陈某某家中、**村**街**巷**号王某某家中等处开设赌场,由李某某、王某某二人提供赌博场所,栗某某组织张某某、牛某某、程某甲等人与李某某以“推锅”等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赌注数百元至上万元不等,每次开设赌场栗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数千元至近万元不等。
综上,被告人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传唤证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牛某某、程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栗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多次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广亚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