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6〕35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栗某某开出租车在**学院门口等客人。因争抢打车的客人,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打了栗某某一拳,栗回车上拿了一把刀,向刘捅刺,后栗开车逃跑。刘某某拿了镐棒乘坐宋某某的出租车追栗某某。宋将栗某某的车别停后,刘某某用镐棒砸车玻璃。经鉴定,刘某某右前臂软组织创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栗某某赔偿刘某某3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献红
2016年1月13日
附:侦查卷宗及证据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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