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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200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栗某某与张某某原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某将其工商银行卡(62122602000********)绑定到栗某某手机微信上供其消费,2018年5、6月份二人分手后,张某某银行卡并未与栗某某手机微信解除绑定。当栗某某发现其手机微信仍然可以从张某某的银行卡上继续消费后,于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通过消费、转账等方式从张某某工商银行卡盗取现金99593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分次共退赔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消费查询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退赔协议、户籍证明;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窃取他人银行卡内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873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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