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栗某某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栗某某偷偷进入兰考县**乡**村其养父栗某某家中一楼卧室内将栗某某正在床头柜上面充电的手机盗走,并多次从栗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转走5400元钱。后经其养母陈某某催要,栗某某分两次通过支付宝向其养母陈某某返还2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栗某某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盗窃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某、孟某某证言证实一部手机及手机支付宝内5400元被盗的情况;3、被害人栗某某陈述证实被盗窃事实;4、被告人栗某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久鹏、崔志刚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