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28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磐石市**街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委**组)。被告人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时羁押在吉林省磐石市看守所,同年7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瞿康宁、郑耀东、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至5月18日,被告人栗某某(微信号feng0615****)在没有商品供自己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低价销售按摩椅、儿童玩具等商品信息,骗得微信好友信任,诱使被害人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当被害人向其指定的个人微信账户上转账付款并催要商品后,其采取报给被害人假的物流单号、不理睬等方法来拖延时间,最终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诱使23名被害人微信转账27次,骗得他人人民币累计28366元,主要用于支付家人医疗费用和家庭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石某某(微信号DG77****)3000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乙(微信号wrid_s3i43348qs****)31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甲(微信号TCchengqing****)26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号ttttt19****)588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彭某某(微信号XY36****,微信名汪某某)10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郭某某(微信号wrid_23a68a1jdv****)1888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叶某某(微信号yelan****)1888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席某某(微信号sqx****)788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袁某甲(微信号yuanfeng_****)5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文某某(微信号wb66429****)788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彭某某(微信号XY36****,微信名汪某某)888元;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程某某(微信号cssfx****)260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徐某某(微信号xupeifang****)760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甲(微信号W44****)7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赵某甲(微信号hua888****)279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戴某某(微信号feng-88****)300元;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高某某(微信号gxy87****)280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乙(微信号luntai275****)2500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乙(微信号luntai275****)500元;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丁某某(微信号dingyangyang-****)10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屈某某(微信号cjch****)1000元;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屈某某(微信号cjch****)50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号liuxiaowai44346****)300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赵某乙(微信号wrid_882824828****)400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闫某某(微信号yanzijian****)160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赵某乙(微信号wrid_882824828****)359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袁某乙(微信号jiayou00088****)600元。
2019年3月23日,因被害人陈某甲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已退给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席某某、袁某甲、屈某某、袁某乙等6人计10310元(含赃款计9088元),余款19278元也全部退至天长市公安局,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协查函、谅解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彭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柏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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