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沁县**镇**巷**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栗某某在沁县**镇**沟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5克左右,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00元;
2、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栗某某在自己住处向刘某甲贩卖毒品甲卡西酮0.5克左右,栗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3、2019年10月8日左右,被告人栗某某在自己住处向刘某乙贩卖毒品甲卡西酮0.2克左右, 刘某乙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栗某某网络赌博账号充值50元;
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栗某某在自己住处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5克左右,栗某某收取毒资400元;
5、2019年10月11日上午,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栗某某住宅内查获12小包疑似毒品,该疑似毒品物净重6.03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 -10#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栗某某贩卖甲卡西酮共计13.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李某某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玮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栗某某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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