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乡**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监视居住,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栗某某欲与前妻李某甲复婚,遂未经李某某、张某某夫妇允许,翻墙进入李某某夫妇位于牡丹区**镇**村**村家中,向李某某夫妇索要其女李某甲电话,用李某某手机给李某甲打电话后自行离去。
2.2020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栗某某未经李某某夫妇允许,翻墙进入李某某家中,用空啤酒瓶撬开堂屋西间铁窗户,钻进李某某家堂屋内。在争夺李某某手机过程中,栗某某将李某某、张某某打伤,并拿李某某家菜刀与李某某夫妇对峙。后李某某邻居李某乙来到现场劝解,栗某某使用李某某手机与前妻李某甲通电话后,翻墙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某、张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敏
检察官助理 马静
2020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明县**乡**庄**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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