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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兰考县公安局爪营派出所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栗某某在其自家院内种植大量的罂粟幼苗,出警民警在栗某某在场下当场铲除。经清点,查明被告人栗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1097株。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物品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栗某某在查获现场被传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栗某某供述证实其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物品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4.检查、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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