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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校双金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校双金,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社**室。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被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盗窃,于2019年5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校双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被告人校双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校双金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车及车内“暴龙”牌墨镜盗走,后将车内电瓶销赃并将电动车丢弃,赃款已挥霍。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校双金在武汉市汉阳区翠微二旅社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及“暴龙”牌墨镜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车内电瓶未追回。

2019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校双金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蕾电动车车内电瓶盗走,后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抓获,车内电瓶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校双金在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优步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内电瓶销赃并将电动车丢弃,赃款已挥霍。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校双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电动车及车内电瓶均未追回。

2019年11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校双金在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园**栋**单元附近,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20元的立马牌战神款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内电瓶销赃并将电动车丢弃,赃款已挥霍。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校双金在武汉市汉阳区翠微二旅社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及车内电瓶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书证;2.被盗物品照片;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韩某某、郭某某、施某某、龚某某的陈述;5.扣押笔录、发还笔录;6.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校双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校双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校双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校双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校双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校双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章  静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校双金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补充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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