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校小某,曾用名校雪艳、校艳,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疾病于2020年2月24日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校小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5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以来,臧某某(己判决)等人在本市金水区**路**大厦**层成立广东**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被告人校小某作为该公司**,对外吸收资集客户存款并从中获利。经河南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校小某介绍集资客户涉及合同金额3979万元,实际吸收金额3948.6万元,截目2015年9月11日,己兑付客户本金金额2241.62万元,兑付利息628.28万元,未兑付金额122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校小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及同案人臧某某、沙某某、刘某某等人供述;3、借款协议、收据、借据、银行交易清单、集资客户核实登记表、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校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校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今朝
检 察 员:牛明明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校小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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