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校某某、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校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现住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铁路南京站北广场候车室内翻越安检区隔离带问询后返回候车室,但拒绝再次接受安检,民警抵达现场后经警告无效将其强制带离候车室,其间朱某某推搡、脚踢民警,与其同行的被告人校某某将民警推倒。民警将二人带至值班室进行约束过程中,校某某将民警林某某左臂部内侧咬伤,朱某某将民警陶某某右大腿下段外侧咬伤。经鉴定,两民警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被当场抓获,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岗位职责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陶某某陈述;

3、证人耿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证言;

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候车室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6、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校某某、朱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政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校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