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格某某、刘某、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康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康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别名格某,男性,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51989********,藏族,初中,农牧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康马县,住西藏日喀则市康马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21日被康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1118日被康马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日喀则市看守所。被告人**曾于20104月因犯强奸罪被康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于201610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2001********,汉族,初中,农牧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市,住西藏日喀则市康马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康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康马县公安局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白某某,别名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41996********,藏族,小学,农牧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康马县,住康马县*公租房*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康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康马县公安局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旦某某,别名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11999********,藏族,高中,农牧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康马县,住西藏康马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康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康马县公安局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白某某,别名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11997********,藏族,初中,农牧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康马县,住西藏康马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康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康马县公安局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康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格某某、刘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格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康马县**朗玛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曾某某鼻梁部、陈某某腰部、马某某脸部、王某某头部、宗某某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把棍、腰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卓某、卓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曾某、陈某、马某、王某、宗某的陈述;5.被告人格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格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海燕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格某某现羁押在日喀则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旦某某、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康马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