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22000********,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住青海省杂多县**乡**村**社**。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阿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21997********,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住青海省杂多县**乡**村**社**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阿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格某某为顺利通过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藏族文学史科目,求助于被告人阿某某(其表哥)让其替考,阿某某表示同意。同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持被告人格某某准考证和身份证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中学考点第**考场**号座位代替被告人格某某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遂报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酒泉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考场内替考的被告人阿某某抓获。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格某某主动到酒泉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学生记录表、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复印件、兰州市外国语学校教务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格某某、阿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阿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格某某、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格某某、阿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雪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1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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