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97********,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区,住西藏日喀则市***区*乡**村,无前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7月14日被萨迦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对格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早上,被告人格某某驾驶藏DA51**重型罐式货车从**市前往**县运送油品,当日7时5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国道**线***处时,被告人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ABX2**轻型普通货车正面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事后被告人格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共计人民币880000.00元整(捌拾捌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有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藏DA51**)、一辆轻型普通货车(青ABX2**);书证有被告人格某某的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告人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旦某某的证言;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9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罗布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格某某现住日喀则市**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证据卷1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
7.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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