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7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住本市第四安居苑**栋**区**排**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格某某与吸毒人员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本市太阳岛维也纳酒店6501号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搜出晶体可疑物一包、自制吸毒工具2个、锡箔纸、吸管若干,四人经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侵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静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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