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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6时35分许,赵某某在**镇家属楼北侧门市“满天星游戏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告人格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格某某使用搞把将赵某某右手臂殴打致伤。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协议书、赵某某伤情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齐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材料;

4.被告人格某某供述材料;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3月15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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