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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某某盗伐林木案)_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86********,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四川省色达县****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色达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色达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色达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色达县森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色达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格某某在色达县翁达镇老则山隧道口旁国有林场内盗伐3颗云杉树,被人发现后逃走。现场遗留了被告人格某某的身份证、油锯、被盗伐的云杉树等物品。被告人格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格某某盗伐的三棵树为云杉树,数量为12.742立方米,木材价值为922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格某某盗伐国有林场内林木12.472立方米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格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阳

检察官:仁孜翁甲

  2020年9月14

                                     

附件:

1.被告人格某某现在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住址为四川省色达县**乡**村**组**号;

2.案卷卷宗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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