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9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金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格某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8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携带油锯、斧头进入壳它村纳登玛沟国有林场砍伐树木9株,并断成15件原木。经鉴定,涉案树种为落叶松(四川红杉),活立木蓄积4.702m3。被告人格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补种树苗,予以补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油锯、斧头等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国家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学姚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取保候审于**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斧头1把、油锯1台
6.原木15件暂扣于**林业局**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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