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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某某盗窃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01994********,藏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格县****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巴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凌晨5时35分许,被告人格某某与嘎某某(拉萨监狱服刑)行至**镇**路“尚**”店铺时,发现店内无人,遂破坏店铺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二人使用店内的螺丝刀未撬开收银台,遂从店内收银台下方抽屉内的钱包内盗窃人民币2169元、软包云烟一条、硬盒芙蓉王一条,在店内烟柜上盗窃粗支南京九五之尊香烟六包、荷花香烟一包,二人逃离现场后将所盗财物挥霍。经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香烟价格合计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被告人盗窃数额共计3369元(叁仟叁佰陆拾玖元)。

案发后,被告人格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540元,且获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子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照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价格认定结论书 林巴宜发改[2019]3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尚**”店铺内及店铺外视频监控刻录成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格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次仁扎西

                                检察官助理 李京川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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