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栾兆友,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号,无固定住所,捕前暂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路**路西小假山内。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兆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栾兆友在章丘区明水街道、双山街道多地,利用夜间无人之际,多次盗窃电动车、白酒、香烟、外币等财物,盗窃作案共计二十四起,盗窃价值共计24307.3元。具体作案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铁道北路“**烤全羊”饭店,利用店主人党某某存放在门口木墩后面的钥匙开门后,从饭店内盗窃“蓝钻20”汾酒一箱。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388元。
2、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铁道北路“****”照相馆北侧,盗窃于某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内的软中华牌香烟8盒,20面值泰铢12张、50面值泰铢4张、100面值泰铢1张、1000面值泰铢5张,1000面值韩元1张,2000面值印尼卢比1张,2000面值越南盾2张、5000面值越南盾2张、100000面值越南盾1张、500000面值越南盾2张。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及汇率换算,上述被盗窃物品价值为2101.8元。
3、2020年5月3日或4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一期西边一排中间过道西北侧,盗窃赵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窃物品价值为864元。
4、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一期东边一排中间过道东北角,盗窃马某某停放于此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窃物品价值为525元。
5、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一期*****南侧通道内,盗窃张某某停放于此的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窃物品价值为1110元。
6、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齐鲁涧桥维多利亚广场**银行门口正对面花池附近,盗窃韩某某停放于此的粉色沃速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938元。
7、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洛川街牌坊下面,盗窃刘某某停放于此的黄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848元。
8、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龙泉国际广场B座*****门口,盗窃孙某某停放于此的玫瑰金色捷羚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854元。
9、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婚纱店门口绿化带附近,盗窃李某甲停放于此的粉红色捷羚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136元。
10、2020年8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二期客服(物业)中心南侧花池附近,盗窃霍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083元。
11、2020年8月3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汇泉路百货大楼**电器西门北侧,盗窃高某甲停放于此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80元。
12、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百脉泉街**旅游店门口,盗窃谢某某停放于此的红白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593元。
13、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齐鲁涧桥*期**号楼东南侧消防通道内,盗窃高某乙停放于此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15元。
14、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齐鲁涧桥**教育培训学校北侧消防通道内,盗窃陈某甲停放于此的粉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60元。
15、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齐鲁涧桥维多利亚广场****专业皮肤管理连锁机构门口,盗窃彭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952元。
16、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荣元广场****店门口,盗窃刘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684元。
17、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百脉泉西街南首***饭店门口,盗窃乔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小羚羊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150元。
18、2020年10月1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章丘公共自行车**局宿舍停放处,盗窃淄博**有限公司黑色爱玛牌共享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275元。
19、202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唐王山公园停车场西侧第一个专用停车位,盗窃李某乙停放于此的黑色大尚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080元。
20、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维华广场西门附近(***麻辣烫对面绿化带),盗窃牛某某停放于此的黄黑色洪都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10元。
21、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车站街**局门口北侧非机动车停车区,盗窃侯某某停放于此的粉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360元。
22、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服装店南侧过道内,盗窃李某丙停放于此的粉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99元。
23、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金汇大厦南侧******店门口,盗窃陈某乙停放于此的绿色阿米尼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15元。
24、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栾兆友至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店门口,盗窃靳某某停放于此的绿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386.5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栾兆友在章丘区**路南首假山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其盗窃的新日电动车一辆并发还给失主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兆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兆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兆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栾兆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栾兆友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栾兆友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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