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栾坤,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机械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苑**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坤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栾坤于2021年1月2日凌晨,采用翻平台、破窗等手法进入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宜亿家购物中心超市二楼办公区域,后至超市一楼,又采用掀过道防火卷帘门手法进入该超市一楼外租商铺区域,接着采用掀卷帘门手法进入一楼龙凤祥珠宝店,随后用老虎钳砸破店内玻璃柜台,窃得柜台内的足金项链、吊坠、手镯、手链、戒指、金条等黄金饰物计113件,计净重1267.81克,价值计人民币497678余元,另外还窃得足金和田玉吊坠2块(其中1块总质量为33.60克,含足金8.1克;另1块连绳总质量为12.28克,含足金3.94克),价值计人民币6281元。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3959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栾坤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拍摄的赃物黄金饰品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栾坤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栾坤的辨认笔录;
8.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栾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栾坤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全部追回,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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