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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期**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昆明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期**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陆良县**小区**栋**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1月15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05年1月5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陆良县**保险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华云,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中专文化,陆良县**厂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厂。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华云涉嫌聚众斗殴罪,其余七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八名被告人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袁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经常聚集在一起先后在梁某某、满某某家、袁某某公司、同乐大酒店等地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栾某某、周某甲、张某某、黎某甲、段华云明知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袁某某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到上述赌博场所为上述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并收取高额利息牟利。

2、被告人段华云构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0年12月31日晚,在陆良县城乐典KTV一包房内,俞某某(已判决)同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纠纷,随后俞某某同周某乙电话约架。2011年1月1日凌晨,俞某某邀约了黎某乙、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已判决)及本案被告人段华云持刀与周某乙邀约来的人在陆良老民政局外的路上互相殴打。

3、被告人周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6日14时许,为向袁某某索要债务,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到陆良县城龙湖壹号号小区附近,对袁某某实施殴打并带至九鼎茶坊看管,至当日18时许,袁某某的朋友代其将欠款赔清才得以离开。

4、被告人栾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郭某某(已判决)伙同本案被告人栾某某召集他人多次在其家中“打三匹”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八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岳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栾某某、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栾某某、周某甲、黎某甲、张某某、段华云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段华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周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袁某某、黎某甲、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栾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赌博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段华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共同犯罪;第1、3、4起犯罪不予划分主从;被告人段华云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袁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段华云、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栾某某、张某某、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检察官助理:方磊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满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梁某某:1352224****,满某某:1309993****,袁某某:1508744****);被告人栾某某、周某甲、黎某甲、张某某、段华云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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