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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栾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举报人向被告人李某某约购毒品,后李某某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白色可疑晶体3包,重量分别为0.64克、0.64克、0.64克(毒资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民警在所内筹集)。后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栾某某将上述3包白色可疑晶体自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区运送至本市丰台区槐树房一花坛下(运费500元人民币),栾某某明知李某某让其运送的物品系冰毒。于同日,栾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于2019年11月15日,李某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民警另从李某某处起获2包白色可疑晶体,重量分别为2.85克、0.11克。经鉴定,上述5包白色可疑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到案后,李某某、栾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栾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晓亮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换押证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3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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