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捕前暂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路**巷**号)。2014年11月1日,因吸毒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1月2日因殴打董某某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捕前暂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殴打董某某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捕前暂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组**号)。2020年1月2日因殴打董某某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石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栾某某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其租房内与董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董某某离开。当晚23时15分许,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姜家疃村月亮门附近,栾某某、石某某、孙某某殴打董某某,致董某某肠系膜裂伤,其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石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石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栾某某、石某某、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石某某、孙某某现均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被告人栾某某、石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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