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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韩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单元**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镇**村城东,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镇**村村**街**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2019年6月20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户。2016年因吸毒被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四方区**路**号**单元**户。2003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7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熊某某、车某某、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微信收取刘某某(已判决)人民币900元后,从被告人车某某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0.7克并贩卖给刘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微信收取熊某某人民币700元后,从被告人韩某某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0.4克并贩卖给熊某某。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某冰毒约0.4克。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微信收取刘某某(已判决)人民币1000元后,从被告人车某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0.7克并贩卖给刘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6月9日收取高某某(在逃)人民币800元后,从被告人栾某某处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0.6克并贩卖给高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从被告人韩某某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0.4克后贩卖给熊某某并微信收取熊某某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韩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车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熊某某、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熊某某、车某某、栾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熊某某、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栾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熊某某、车某某、栾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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