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驾驶辽H*****重型半牵引车/辽H*****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11国道许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311国道许南路时庄桥处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害人关某某相撞,造成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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