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河南省孟津县人,户籍在孟津县**镇**村,住孟津县**镇**大道**家园**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0日16时2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村**省道83KM+600M处,被告人栾某某驾驶豫******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前方右侧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剐蹭,后豫******号大型普通客车将被害人刘某某碾压,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栾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大道**家园**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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