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7年5月5日因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4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强奸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25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平度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园街道办事处**庄村时,与顺向停放在路边的代某某驾驶的鲁******轻型厢式货车尾随相撞,后栾某某驾车向西逃跑,代某某驾车追至**卫生院门前,超越栾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停车,栾某某躲避不及,二车再次相撞。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某无责任。经检验,案发时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
二、强奸罪
2020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平度市**街道**村姜某某家中,在明知姜某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栾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明知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