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街道**胡同**号,现住**省**市**街道**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吉B****0号大阳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市**街**区出发,后沿**市**路由南向北、**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栾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查获经过;(4)受案登记表;(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车辆识别号及发动机号拓印照片;(8)**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9)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有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现在**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