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组**室,现住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组**室。被告人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皖FA****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北市杜集区淮海东路东外环路口西侧路段,将车停至该路段打电话时,被张某某(另处)醉酒驾驶的皖FJ****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及绿化带损坏。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76mg/100ml;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栾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