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仁和居东区南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栾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栾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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