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139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绍兴**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凌晨4时48分许,被告人栾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黄社溇路与笛扬路交叉路口附近,与区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肇事后,被告人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待在现场接受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栾某某已赔偿了区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区某某、胡某某、石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
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提取血液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栾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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