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R****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唐通路二环西50米处,与同向行驶等候通行的王某某驾驶的冀BY****小型轿车、代某某驾驶的津AD0****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代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栾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单元**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19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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