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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唐山市**物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单元**室。2018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栾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R****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唐通路二环西50米处,与同向行驶等候通行的王某某驾驶的冀BY****小型轿车、代某某驾驶的津AD0****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代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栾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单元**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19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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