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湖北葛化华祥化学厂落户云梦县隔蒲潭镇盐化工业园区并启动征地工作,其中涉及到隔蒲潭镇前进村部分湾组。2014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来到云梦县隔蒲潭镇化工园区葛化华祥化工厂建设工地西北角处,以自家田地被厂方占用未在征地协议上签字为由,采取拦停现场施工挖机,并言语威胁施工人员方式阻挠施工,造成现场停工。2014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来到云梦县隔蒲潭镇化工园区葛化华祥化工厂建设工地路基施工现场,同样采取拦停施工车辆,言语威胁施工人员方式阻挠施工,造成现场停工。2016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来到云梦县隔蒲潭镇化工园区葛化华祥化工厂建设工地路面铺设现场,采取拦停施工车辆,言语威胁施工人员方式阻挠施工,造成现场停工。2016年3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来到云梦县隔蒲潭镇化工园区葛化华祥化工厂建设工地北大门外,采取拦停准备送沙料进厂的车辆方式阻挠工地施工,造成现场停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工地工作日志、施工合同、解约合同、记账凭证、征地情况材料、土地承包材料、接警说明、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唐某某、李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欧某某、朱某某、石某某、高某某、邱某某、徐某某、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新华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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